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2566号
申请人:王成福,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
申请人:徐崑,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
申请人:易媛媛,女,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申请人王成福与被申请人徐崑、易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成福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崑、易媛媛的38.4万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王强以其所有的房产(房产证号:房地权证肥西桃花字第20140281**号)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成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易媛媛的工资款38.4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徐崑、易媛媛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金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