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81民初2541号
原告:峨眉山市聚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
法定代表人:毛明寿,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吕丽,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祝红,女,生于1969年07月26日,汉族,住峨眉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峨眉山市聚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祝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峨眉山市聚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峨眉山市聚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峨眉山市聚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方莉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