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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财保237号

杨小龙与高熔浩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小龙,高熔浩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财保237号申请人杨小龙,男,1975年10月出生,汉族,神木县神木镇人,住神木县神木镇。被申请人高熔浩,又名高波,男,1989年3月出生,汉族,神木县神木镇人,住神木县神木镇。

申请人杨小龙因被申请人高熔浩拒绝偿还其担保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将被申请人高熔浩所有的车牌号为陕KRH2**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杨录员所有的车牌号为陕K660**本田思威牌DHW6461小型轿车一辆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申请人的申请应予准许。申请人在本院责令其提供担保后,已提供了杨录员所有的小型轿车作担保,本院依法应对担保的财产办理查封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高熔浩所有的车牌号为陕KRH2**号小型轿车一辆。

二、查封杨录员所有的车牌号为陕K660**本田思威牌DHW6461小型轿车一辆。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荣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俊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