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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10497号

龙灿球与李雪桃、广州白云国际机场集团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6民终1049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集团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龙灿球,李雪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04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白云国际机场集团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古广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开欣,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灿球,住广州市白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雪桃,住广州市白云区。二被上诉人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王美舟,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集团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4民初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集团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集团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自愿原则,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集团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6元,由上诉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集团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志军

审 判 员  郭东升

代理

审判员  刘 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日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