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4执326号

孙起珠与李霖、陆金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起珠,李霖,陆金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326号申请执行人孙起珠。被执行人李霖。被执行人陆金良。申请执行人孙起珠申请被执行人李霖、陆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起珠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305800元。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陆金良名下的车牌为浙A×××××及被执行人李霖名下的车牌为浙A×××××汽车两辆。被执行人李霖、陆金良名下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秋北路204号万星碧云天公寓2号409室的房产已被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查封并进行拍卖处理,我院已发函要求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孙起珠与被执行人陆金良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陆金良已履行和解协议的第一期执行款,现申请人孙起珠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霖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6)浙0104执32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高 箭

人民陪审员 施 剑

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徐燕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