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8民算27号申请人贾辰华,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静,北京市重光律���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图信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1号万柳亿城大厦4号楼604室。法定代表人贾辰华。申请人贾辰华以其投资的被申请人北京图信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自行清算出现僵局,无法作出有效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北京图信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经审查,被申请人北京图信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于2000年2月28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核准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投资人为贾辰华、刘天翔、刘天擎。2011年7月19日,北京图信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三位股东均到会,会议决议同意解散公司,决定公司停止营业,进行清算;公司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贾辰华担任清算组组长、刘天翔为副组长。清算组成立后,由于各股东���某些清算事项上存在较大分歧,导致清算陷入僵局。
本院认为,北京图信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虽已成立清算组,但在自行清算出现僵局,无法作出有效决定的情况下,贾辰华作为北京图信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申请对北京图信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于法有据,本院对该申请予以受理,依法
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贾辰华提出的对被申请人北京图信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
审 判 长 戴 国
审 判 员 邹玉玲
代理
审判员 赵 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妍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