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民终5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林年。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德兵。
上诉人何林年因与被上诉人马德兵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3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原审法院于2016年2月3日向上诉人何林年送达《关于当事人提起上诉及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等事项的通知》,限何林年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何林年于2016年6月16日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已超过法定的交费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何林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东升
审 判 员 李永春
代理
审判员 任斌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芸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