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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4557号

项雪芬与林光、罗金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项雪芬,林光,罗金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4557号

原告:项雪芬。

委托代理人:张敏哲,台州市路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林光。

被告:罗金利。

原告项雪芬与被告林光、罗金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林光、罗金利偿还借款70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11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林光、罗金利系夫妻关系。2013年4月26日,被告林光向原告借款7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5%,并由被告林光出具借条一份。后被告仅支付了利息65000元,未按约归还其余借款本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林光、罗金利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项雪芬借款7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1月3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19元,减半收取7109.50元,由被告林光、罗金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4219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代理

审判员 喻 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陈沿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