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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民初3027号

秦瑞锋与赵涛霞、郑要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秦瑞锋,赵涛霞,郑要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85民初3027号原告秦瑞锋,男,汉族,成年。委托代理人冯遂军,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涛霞,女,汉族,成年。被告郑要五,男,汉族,成年。

原告秦瑞锋诉被告赵涛霞、郑要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秦瑞锋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赵涛霞、郑要五欠原告现金人民币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偿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该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赵涛霞、郑要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秦瑞锋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算,自2016年1月6日起付至判定还款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赵涛霞、郑要五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代)袁玉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彩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