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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5902号

傅某与罗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傅某,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5902号原告傅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茹国钢,浙江兴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与被告罗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傅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