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81执8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法代表人温凯,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孙立国,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单红影(孙立国配偶),女,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立军,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艳杰(孙立军配偶),女,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宗云富,男,195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郝秀英(宗云富配偶),女,196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吴洪福,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兴英(吴洪福配偶),女,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秀河,男,195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郑玉芳(孙秀河配偶),女,195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孙立国、单红影、孙立军、王艳杰、宗云富、郝秀英、吴洪福、李兴英、孙秀河、郑玉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铁力市人民法院(2016)黑0781执81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兆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佳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