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3民初443号原告方莹,女,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齐齐哈尔市。被告齐齐哈尔鑫海汇餐饮有限公司万达分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新江路负责人。张阔,该公司经理。被告齐齐哈尔鑫海汇餐饮有限公司红楼分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审理的原告方莹与被告齐齐哈尔鑫海汇餐饮有限公司万达分公司和被告齐齐哈尔鑫海汇餐饮有限公司红楼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供的二被告的住所信息及法定代表人信息,本院无法向其送达起诉材料,导致本院无法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9.0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方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谭永辉
人民陪审员 何文斌
人民陪审员 王淑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谢鹏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