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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4执异3号

赵桂凤与杜志刚、何福德执行案件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志刚,何福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04执异3号案外人赵桂凤,女,195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林口县。申请执行人杜志刚,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东安区。被执行人何福德,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牡丹江市西安区。根据案外人赵桂凤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8日受理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2016年8月16日案外人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赵桂凤撤回执行异议。

审判长  孙雪东

审判员  尹洪明

审判员  何德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