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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5执保729号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5执保729号申请保全人莫焕暖,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木江务罗村**号。公民身份号码4407821982********。被保全人刘健龙,男,198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雅东新村6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07821988********。被保全人利银杏,女,198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雅东新村6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07821987********。案外人莫春莺,女,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申请保全人莫焕暖与被保全人刘健龙、利银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莫焕暖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莫焕暖要求查封、冻结刘健龙、利银杏价值91027.7元的财产,案外人莫春莺为申请保全人莫焕暖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财产担保。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2016)粤0705民初3113号民事裁定书,准许莫焕暖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5民初311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案外人莫春莺提供的以下担保财产:案外人莫春莺名下座落于江门市蓬江区堤东亨美里80号202室XXXX房屋。

二、在人民币91027.7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刘健龙、利银杏的金融机构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达昶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俊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