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3执恢82号申请执行人余鸿,男,1963年12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峨山县。被执行人邓应有,男,1970年10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通海县。被执行人赵丽云,女,1972年3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通海县。关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余鸿与邓应有、赵丽云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通海县通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的(2015))通民二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9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余鸿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后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余鸿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应由被执行人邓应有、赵丽云清偿申请执行人余鸿股票投资款110000元。同时负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250元及执行费1550元。经本院组织执行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邓应有清偿40000元,被执行人赵丽云清偿45000元,剩余的25000元股票投资款申请人余鸿自愿放弃,现本案已经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通民二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德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振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