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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1民初482号

徐某某诉欧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某,欧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1民初482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被告欧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汪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