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1民初482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被告欧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汪明 来源:百度搜索“”
徐某某诉欧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1民初482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被告欧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汪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