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5民初914号
原告:李宽久。
原告:正贤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成兴,枣庄市台儿庄区生活帮公益协会会长。
被告:贾广川。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住所:枣庄市龙头路9号。
负责人:代广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斐,山东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宽久与被告贾广川、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宽久、正贤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李宽久、正贤荣负担。
审判员 马洪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范珍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