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847号申请执行人曹顺娥,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程功,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广民一初字第012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程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程功在银行的存款7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杨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