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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847号

曹顺娥与程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顺娥,程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847号申请执行人曹顺娥,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程功,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广民一初字第012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程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程功在银行的存款7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杨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