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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民初4465号

周桐光与甘肃省科学院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周桐光,甘肃省科学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4465号原告周桐光,男,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叶茂,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省科学院,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定西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高世铭,该院院长。

原告周桐光诉被告甘肃省科学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

原告周桐光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己的意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桐光撤诉。案件受理费1187元,减半收取593.5元,由原告周桐光负担。

审判员  齐红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殷健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