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2执244号申请执行人李军,男,汉族,1977年10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秦东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北渭街北产业园。被执行人武煜晰,男,汉族,1963年04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建美,男,汉族,1963年07月07日出生。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对李军与陕西秦东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武煜晰、张建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华阴民初字第0051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权利人李军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执行。案件标的1998000元,执行费22782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执行,并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2016)陕0582执24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 勇
审判员 刘江龙
审判员 崔蕊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