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2民初1460号原告文景文某某,女,生于1987年6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傅家乡街道。被告曹铁良曹某某,男,生于1987年9月11日,汉族,住住四川省南江县傅家乡街道。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文景文某某与被告曹铁良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文景文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景文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景文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文景文某某负担。
审判员 岳岐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赖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