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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2民初1460号

原告文景与被告曹铁良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文景文某某,曹铁良曹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2民初1460号原告文景文某某,女,生于1987年6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傅家乡街道。被告曹铁良曹某某,男,生于1987年9月11日,汉族,住住四川省南江县傅家乡街道。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文景文某某与被告曹铁良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文景文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景文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景文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文景文某某负担。

审判员  岳岐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赖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