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02刑初247号自诉人:李某,女,1979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代理人:刘宝海,河南豫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解凤梅,女,1976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代理人:刘飞,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春林,女,1971年2月8日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人:谢风林,女,1966年3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被告人:王金秀,女,1944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人:王碧博,女,1995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自诉人李某诉被告人解凤梅、谢春林、谢风林、王金秀、王碧博犯侮辱罪一案,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与被告人自行和解,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与被告人达成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符合准许自诉人撤回自诉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李金光
审判员 赵平安
审判员 董晓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