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92执16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85年9月23日,汉族,住常州市戚墅堰区。被执行人陈某,女,1985年12月12日,汉族,住常州市戚墅堰区。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戚区法院)作出的(2015)戚少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刘某向戚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戚区法院已立案执行。现因区划调整,本案已全案委托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了对被执行人陈某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刘某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琪执行员 金 勇执行员 张华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