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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3执恢53号

杜旭与刘金堂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1-24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旭,刘金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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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3执恢53号申请人杜旭,男,1981年4月5日生,汉族,司���,住本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刘金堂,男,50岁,徐州市城南开发区天鸿货运处负责人,住徐州市。杜旭与刘金堂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云民一初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81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一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前向被执行人告知书。2、本院依法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房产、��辆信息进行查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4、去被执行人登记住所地,未找到被执行人。5、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经人民法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8)云民一初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尚锋

审 判 员  刘卫东

代理

审判员  司 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尚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