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1368号
原告:黄进,女,196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代理人:龚军,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德洲,男,193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代理人:黄天蓉,女,199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代理人:张勇,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吴玉霞,女,195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进与被告黄德洲、第三人吴玉霞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进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进负担。
审 判 员 张 晨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肖珺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