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802执247、248号

四川省恒信实业有限公司、雅安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雅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四川省恒信实业有限公司,雅安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祥虎,杨雅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2执247、24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恒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县。

法定代表人:吕风琼,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雅安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自君,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任祥虎,男,住名山区。

被执行人:杨雅忠,男,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恒信实业有限公司、雅安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雅忠追偿权纠纷、任祥虎与被执行人杨雅忠民间借贷纠纷两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坐落于**区**大道*号*栋*单元*层*号商品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杨雅忠所有的坐落于**区**大道*号*栋*单元*层*号住宅(合同备案号***、面积***平方米)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晓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程潇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