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83刑初58号公诉机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出生于江西省高安市,家住江西省高安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高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志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0日早上,被告人刘某某打电话给徐某某,随后两人在电话中发生争吵,被告人刘某某辱骂了徐某某。徐某某挂电话后便与其儿子徐某鹏驾车一同来到被告人刘某某家里。见面后徐��某质问被告人刘某某,两人又发生争吵,徐某某用手推了一下被告人刘某某对其进行殴打。被告人刘某某妻子汪某某见状,便上前劝阻,被告人刘某某趁机跑进厨房拿出一把菜刀将徐某某头部、手掌等部位砍伤。后经高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5年7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到汪家派出所投案自首。高安市人民检察院针对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0日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打电话给徐某某,随后两人在电话中发生争吵,被告人刘某某辱骂了徐某某。徐某某���电话后便与其儿子徐某鹏驾车一同来到被告人刘某某家里。见面后徐某某质问被告人刘某某,两人又发生争吵,徐某某用手推了一下被告人刘某某,对被告人刘某某进行殴打。被告人刘某某妻子汪某某见状,便上前劝阻,被告人刘某某趁机跑进厨房拿出一把菜刀将徐某某头部、手掌等部位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伤残等级为十级。被告人刘某某于2015年7月29日到高安市公安局汪家派出所投案,并交代了其于2015年6月20日持刀砍伤徐某某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徐某某损失15000元,被害人徐某某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6月20日早上7时许,刘某某打电话过来骂了��,他就和其儿子徐某鹏驾车来到刘某某家里,见面后他推了一下刘某某,并打了刘某某几下,刘某某就往后面跑,然后从后面拿了一把刀出来将他砍伤。(2)证人徐某鹏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0日早上,其父亲徐某某说刘某某刚打电话过来骂了人,徐某某就开车带他一起到了刘某某村里,徐某某在刘某某家里打了刘某某,刘某某妻子和母亲出来拉住了他,刘某某跑进厨房拿出一把菜刀将徐某某砍伤。(3)证人汪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0日早上7时许,刘某某打电话给徐某某,并用脏话骂了徐某某几句。过了半个小时左右,她在厨房做饭时听到外面有打架的声音,她来到前厅看到徐某某和徐某鹏打刘某某,刘某某的头上和身上都有血,她就上前拉徐某鹏,刘某某从地上爬起来后跑到厨房去了,然后拿着家里的菜刀从厨房出来,一出来就用刀砍了徐某某的头部,两人互相打了起来,一直打到她家门外的空地上。(4)证人刘某苟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0日早上7时30分许,他从刘某某家门口经过时,看到刘某某和徐某某在抢一把菜刀,两个人头上都出了血,身上也有血,后来劝架的人将两人分开了。(5)证人洪某英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0日早上,幸某丹跑到其家中说刘某某在和燕溪徐家人打架,她和幸某丹到了打架现场,当时已经打完了架,她看到徐家两父子开车走了,刘某某拿着刀站在左保生、左某生家门口,一身的血,她就过去把刘某某手里的刀抢了下来。(6)证人刘某生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0日早上7时许,他在厨房吃早饭,看到徐某某两父子从左保生家旁边过来,后来刘某某在后面追,但没有追上,徐某某两父子上车走了,他看到刘某某和徐某某两人都受了伤,都流了好多血。(7)证人左某其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0日早上7时许,他看到刘某某和徐某某两个人抱在一起打架,徐某某的儿子拿了一根棍子在手上,和刘某某的妻子汪某某拖在一起,他就去将徐某某的儿子和汪某某拖开,就没有看到刘某某和徐某某那边发生了什么事,只看到刘某某和徐某某两个人的头都破了,流了好多血,两人被人拖开后,徐某某两父子就往前跑了,刘某某手里拿了一把菜刀去追徐某某两父子。(8)证人幸某丹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0日早上7时许,她看到刘某某和徐某某在离其家10多米远的地方打架,两个人相互扭打在一起,两个人的头上都有好多血。刘某某的妻子汪某某拉着徐某某的儿子徐某鹏在其家门口边上,徐某鹏手上拿了一根木棍,她就跑到刘某某大哥家对洪某英说刘某某在和徐家人打架。(9)证人左某生的���言证实:2015年6月20日早上7时许,徐某某两父子开车来到左家村,将车停在他家门口,两人下车后就直接朝刘某某家的方向走去,没过多久,他看到徐某某头上受了伤,和其儿子从左保生家旁边跑过来,刘某某手上拿着一把菜刀在后面追徐某某两父子,但是被人拖住了,之后徐某某两父子开车走了。(10)高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5)临鉴字第448号临床法医学鉴定书证实: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11)高安市公安局高公(汪)决字(2015)08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5年6月20日,徐某某与徐某鹏来到刘某某家里,徐某某对刘某某进行殴打,刘某某持刀将徐某某砍伤;高安市公安局对徐某某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200元罚款。(12)高安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照片证实:2015年6月20日,高安市公安局汪家派出所扣押了作案工具普通菜刀一把。(13)现场照片及现场示意图证实:案发现场基本情况。(14)高安市公安局汪家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刘某某于2015年7月29日到高安市公安局汪家派出所投案。(15)人口信息登记表证实:刘某某的出生日期为1972年7月17日等基本情况。(16)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徐某某损失15000元,被害人徐某某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17)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6月20日早上7时许,他打电话质问徐某某对其大哥说了什么话,徐某某很生气地对他说马上过来,随后挂了电话。没过多久,徐某某及其儿子徐某鹏来到他家,徐某某对他进行殴打,其妻子汪某某上前劝阻,并拉徐某鹏,他就跑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出来砍徐某某,两人打到了门外,他砍伤了徐某某的头部��另有被害人徐某某向法庭提交的高安匡正司法鉴定中心匡正鉴定(2016)临鉴字第072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证实:徐某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本案系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刘某某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持凶器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对被告人刘某某酌情从重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下: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万鸿飞
人民陪审员 郭 明
人民陪审员 齐晓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