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986号(2016)黑0104执98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窦永斌,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执行人:张宝祥,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执行窦永斌与张宝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窦永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宝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张宝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北涛
审 判 员 刘乃纯
代理
审判员 马庆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汪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