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489号申请执行人陶成武,云南马关县人,家住马关县。委托代理人黄凡梅,云南诚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郭林才,云南省砚山县人,住砚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成武与被执行人郭林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郭林才自愿支付申请执行人陶成武医疗费、鉴定费等人民币62976元,定于2016年7月27日支付人民币10000元,余款52976元定于2017年1月25日前支付40000元,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12976元,并自愿于2017年6月30日前履行(2015)文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7210元及本案执行费844元;申请执行人陶成武同意(2015)文执字第48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勇
审判员 王瑞刚
审判员 吴国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