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民终字第6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梦华,男,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奉新县,委托代理人揭继文,江西智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述斌,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奉新县,上诉人吴梦华为与被上诉人廖述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奉新县人民法院(2015)奉城民一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奉新县人民法院(2015)奉城民一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奉新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龚文阁
审判员 周传华
审判员 龙 琴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卢建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