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23执1163-1号
申请执行人:惠东县人民法院稔山人民法庭。
被执行人:惠东县利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东县。
法定代表人:叶秀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东县人民法院稔山人民法庭与被执行人惠东县利业贸易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惠东县利业贸易有限公司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346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惠东法稔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惠东县利业贸易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3460元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崇峰
审 判 员 黄贤军
代理
审判员 贺大五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准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