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3122执15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2016)湘3122民初2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规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规定的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以于2016年8月13日主动腾房,并愿意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本人表示该案予以结案。
本院认为,(2016)湘3122民初2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元已由被执行人王某某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泸溪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的(2016)湘3122民初24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