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3执227号申请执行人蓬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汪素华。被执行人唐建文。被执行人姚小莉。被执行人刘杨。被执行人唐建国。被执行人罗自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蓬民初字第140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蓬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汪素华、唐建文、姚小莉、刘杨、唐建国、罗自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借款时向申请人蓬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了房屋抵押并办理了他项权证。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汪素华、唐建文名下,位于四川省蓬安县磨子街房屋、位于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北顺街房屋、位于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北顺街房屋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房产交由被执行人汪素华、唐建文保管,但不得毁损、出租、买卖、转让过户。如有违反应承担法律责任。
三、限被执行人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查封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学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