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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民终649号

石元秀与湖南振兴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石元秀,湖南振兴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民终6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元秀,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群,湖南锦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振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花垣县花垣镇花桥村宋二塘。

法定代表人:石维邦,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顺生,湖南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石元秀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振兴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花垣县人民法院(2015)花民初字第766号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元秀于2016年8月1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石元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石元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石元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春亮

审 判 员  彭 俊

代理

审判员  吴俊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向俊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