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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财保133号

王华清、吴小红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3-01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华清,吴小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2财保133号

申请人:王华清,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被

申请人:吴小红,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申请人王华清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小红所有的位于武穴市正街新世界商场房屋(证号:武穴市房权证武办字第××号)予以查封和对被申请人吴小红在张义仁处的房屋租金80万元予以扣留。担保人周秀芹以其所有的位于武穴市饶之美居民点第三排房屋(证号:武穴市房权证武办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华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吴小红所有的位于武穴市正街新世界商场房屋(证号:武穴市房权证武办字第××号),该财产由被申请人吴小红负责保管,查封期限为3年;

二、扣留被申请人吴小红在张义仁处的房屋租金80万元,扣留期限为3年;

三、查封担保人周秀芹所有的位于武穴市饶之美居民点第三排房屋(证号:武穴市房权证武办字第××号),该财产由担保人周秀芹负责保管,查封期限为3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华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等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之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保全。

审判员  赵志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蔡基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