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26执14号
申请执行人:陈建青,男。
被执行人:张文杰,男。
原告陈建青诉被告张文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2014)静民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建青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鉴于被执行人张文杰一直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静民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俊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高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