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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26执14号

陈建青申请执行张文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静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静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建青,张文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26执14号

申请执行人:陈建青,男。

被执行人:张文杰,男。

原告陈建青诉被告张文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2014)静民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建青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鉴于被执行人张文杰一直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静民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俊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高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