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981刑初124号公诉机关原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72年1月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乐陵市人,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甸新东路。2016年3月2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龙洞派出所抓获,临时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2016年3月30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依法逮捕,同年4月15日因患有严重疾病被依法取保候审。辩护人陈修峰,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原检公诉刑诉(2016)第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6月29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柴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陈修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8月22日下午,囤某某(另案处理)杀死徐某某并将徐的克莱斯勒大捷龙商务汽车盗走,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准备出售该车。8月24日中午,被告人王某在明知不是车主本人卖车,且没有委托等手续的情况下,以35000元的价格购买该车。8月31日被告人王某以53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青岛籍人李某某。经原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为60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全部案卷材料支持公诉。
被告人王某辩称,被告人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是专业做大捷龙二手车的,本案中,被告人虽然没有见到车主本人购买,但是,被告人不是明知车辆违法而购买。被告人完全按照二手车的交易流程交易,现在二手车市场,很多买车人都见不到原车主,而且,车管所过户也不要求原车主到场。被告人以35000元价格购车,将车转卖给李某某51500元,除去维修费用、来回车费等,被告人挣下将近1万元,被告人认为自己挣取合理的差价,不存在违法行为。辩护人陈修峰认为,被告人的交易符合一般的交易规则,被告人属于善意购车人,其行为属于一般民事行为。退一步讲,即使被告人王某构成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及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且车辆已经追回,受害人的损失得以全部弥补,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判处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2日下午,囤某某(另案处理)杀死徐某某并将徐的克莱斯勒大捷龙商务汽车盗走,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准备出售该车。8月24日中午,被告人王某从山东省济南市乘坐火车来到原平,在原平市火车站附近的建材市场交易时,被告人王某明知卖车人不是车主本人、且没有委托等手续、仅持有徐某某身份证及车辆手续的情况下,以35000元的价格购买该车。8月31日,被告人王某以515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青岛籍人李某某。经原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6000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抓获经过和羁押证明;车辆转让协议;大捷龙车转移登记档案资料;被盗车辆照片;扣押、发还清单;证人李某某、囤某某、徐某夫、王伟、刘帅、魏勇、赵功山、赵刚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指认、辨认笔录;原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并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法庭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卖车人不是车主本人,且没有委托等手续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大捷龙车,应视为明知车辆属于犯罪所得而购买,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姚海元
审判员 张 星
审判员 庄向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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