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4民初520号
原告:河南新基星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杨继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东方、樊洁,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丽萍,女,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基星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冯丽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新基星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新基星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新基星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新基星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晓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玉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