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8执7470号

尤丽娜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7470号尤丽娜与张翔玲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该案(2016)京0108民初128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予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予强制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张翔玲名下位于×××房屋产权过户至尤丽娜名下。执行员  王金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