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682民初940号

湖南博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孙建华职工破产债权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湖南博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孙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82民初940号原告湖南博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杨焕辉,该所主任。被告孙建华,女,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系湖南博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湖南博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与被告孙建华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

本院查明:2014年7月2日,本院根据湖南博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宣告湖南博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根据湖南博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的工资表及被告的申报材料,确认博翰公司欠付被告工资1040元。

本院认为,被告孙建华的工资金额经管理人审查,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确认被告孙建华的债权(工资)为1040元。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本案受理费免收。

审 判 长  汤平安

审 判 员  方 静

人民陪审员  李海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余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