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1民初3398号原告福建轩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闽侯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782160753J。法定代表人方文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能武,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吴祥,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陈向,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轩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轩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轩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福建轩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建新人民
审判员 林金水
人民陪审员 杨 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守良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