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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民催1号

荷贝克电源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判决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荷贝克电源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2002民催1号申请人荷贝克电源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常和路288号10号厂房。法定代表人MARCZOELLNER(音译马克措勒)。委托代理人李国梁,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荷贝克电源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6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四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荷贝克电源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1020005223920865、票面金额1,000,000元(大写:壹佰万元整)、出票人资阳中车电力机车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资阳市分行营业部(地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西门桥街24号)、收款人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出票日期贰零壹陆年叁月贰拾叁日、汇票到期日贰零壹陆年玖月壹拾壹日、付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资阳市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荷贝克电源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中国工商银行资阳市分行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及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荷贝克电源系统(上海)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光越

代理

审判员  高超秀

代理

审判员  周 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彦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