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1036号原告杨某某,女,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罡斗、于光辉(实习),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某,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梁兴福
审判员 刘遗林
审判员 张志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汉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