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82执3458号

吴建国与江苏医邦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建国,江苏医邦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3458号申请执行人吴建国。被执行人江苏医邦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法定代表人冒国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冒维兵,系公司职员。本院在执行吴建国与江苏医邦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建国以正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主动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682民初37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吕祝华执行员  朱无号执行员  邵明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