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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3871号

原告朱某与康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某,康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3871号

原告:朱某,女,汉族,1982年10月13日生,现住宁江区。

被告:康某某,男,汉族,1976年7月20日生,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45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罗洪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吕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