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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法执字第1168号

刘海刚与赵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海刚,赵永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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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1168号申请执行人刘海刚,男,现住巴林右旗查干诺尔镇图力嘎嘎查三组。被执行人赵永祥,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友爱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右民初字第820号民事调解书的规定,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永祥在巴林右旗��村信用合作联社的6229760550600947058账户内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其力 格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