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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财保140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杨尚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3-13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杨尚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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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财保140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中35号,组织机构代码89353040-3。

负责人:米晋湘,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冼健,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洁兴,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杨尚武,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淮阳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佛山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移交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书及担保材料,称该会已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杨尚武之间借款合同的仲���案[案号为(2016)佛金仲字第299号],申请人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453156.2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2016年7月21日出具的《财产保全申请担保书》作为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尚武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453156.2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2785.78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预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栽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 帆

审判员 谭显刚

审判员 胡 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汶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