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3民初6396号

姜仁学与郭法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姜仁学,郭法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民初6396号原告姜仁学,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于宗彬,平度鑫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法德,农村居民。

原告姜仁学与被告郭法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宋伟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仁学的委托代理人于宗彬、被告郭法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仁学称,2015年10月30日被告郭法德购买原告的生猪,欠原告生猪款15716元,有被告出具的过磅单一张为证,经过追要被告给付原告1000元,余款14716元被告均已各种理由拒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14716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郭法德辩称,我只是个猪经纪,养猪户给我打电话,说要送猪,我领着龙祥公司的业务员去原告姜仁学处拉猪,进入了龙祥公司。我只是一个中间人,不应该由我来付钱,应该由拉猪的公司付钱。

经审理查明,原告姜仁学从事生猪饲养,被告郭法德从事生猪收购。被告郭法德多次从原告处收购生猪。2015年10月30日,被告郭法德购买原告生猪,为原告姜仁学出具过磅单一张,载明欠原告姜仁学15716元。2016年6月6日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1000元,至原告姜仁学起诉时,被告郭法德剩余货款14716元未予清偿。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过磅单一张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记录在案佐证,证据材料业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及时履行付款义务。郭法德欠原告姜仁学生猪款14716元,事实清楚,应当及时清偿。原告姜仁学在庭审中放弃利息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判决如下:被告郭法德欠原告姜仁学货款1471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保全费180元,合计264元,由被告郭法德负担,因原告姜仁学已预交,被告郭法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姜仁学。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伟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尚小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