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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3行审字117号

河北省滦县人民政府与刘奎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省滦县人民政府,刘奎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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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223行审字117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省滦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戚永和,滦县人民政府县长。

被执行人:刘奎。申请执行人河北省滦县人民政府申请执行刘奎房屋拆迁补偿一案中,2014年12月25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滦政征字(2014)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补偿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2016年8月12日,本院召开了有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刘奎之子刘国才参加的听证会,充分听取双���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滦政征字(2014)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主体适格,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滦政征字(2014)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由申请人组织实施。

审 判 长  刘兆生

审 判 员  张海涛

代理

审判员  高树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袁赐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