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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执903-2号

深圳阪田油墨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广州雅辉印刷有限公司债权2016执903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深圳坂田油墨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雅辉印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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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3执903-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坂田油墨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负责人罗世友,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广州雅辉印刷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李新仁申请执行人深圳坂田油墨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雅辉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雅辉印刷有限公司应向广州雅辉印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6932元及利息(以136932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19元。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以(2016)粤0113执903号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雅辉印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寻找,发现被执行人已经搬迁,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广州雅辉印刷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除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8261元外,未有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证券、房屋及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并将账户内的18261元扣划至本院,且已退还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将其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限制。本院要求申请��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除本院已扣划并退还申请执行人的款项18261元外,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3执9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凌灼煊

审 判 员  黎炳林

代理

审判员  姜振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书��员刘启注:申请恢复执行需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执行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2、本执行裁定书复印件;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资料;4、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来源: